一、收养制度概述
收养,指公民(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与之发生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当事人是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前者为养父母,后者为养子女。送养人是将子女或儿童送给他人收养的公民或社会组织。
二、收养成立的条件
1.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020年民法典关于收养关系的成立作出规定,并在现行收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有关制度,扩大被收养人的范围,删除被收养的未成年人仅限于不满十四周岁的限制,修改为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均可被收养。)
2.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2020年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九十五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3.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为了与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相协调,新民法典草案将收养人必须无子女的要求修改为无子女或者只有一个子女。)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为进一步强化对被收养人利益的保护,新民法典草案将收养人的条件中增加了这一条。)
(5)年满三十周岁。
4.法定情形下放宽收养条件的规定:
(1)依据“收养法”第七条的规定,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收养三代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一是生父母即使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也可将子女送养。二是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2)依据“收养法”第8条第2款的规定,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三、收养的法律效力
1、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
2、养子女和养父母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3、养子女的后代与养父母及其近亲属间产生拟制血亲关系
四、收养的解除
1.协议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有解除收养关系的合意
(2)当事人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3)夫妻共同收养,须夫妻共同解除收养关系
2.协议解除的程序 诉讼解除
1.养子女为未成年人,养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
2.养子女为未成年人,送养人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26条2款
3.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后,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一方要求解除收养关系